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经营管理效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对薪酬与绩效考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若出现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具体实施。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
有效性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和薪酬方案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营业收入目标及效益状况等决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的薪酬总额。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
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管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
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
薪酬水平。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方案如下: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决定。除此之外不享受其
他报酬、社保待遇等。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任岗位职务领取薪酬,
不再单独领取董事津贴或薪酬。非独立董事未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原则上不
领取董事津贴或薪酬;确有必要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制定相关薪酬标
准并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后执行。
(三)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
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及专项奖励构成:
挂钩,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励方案执行;
创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高级管理人员,依据相关方案发放专项奖励。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内兼任多项职务的,按其薪酬标准较高的一
个职务领取薪酬,不重复领取薪酬和享受福利待遇。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
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
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下列原则发放:
及任期发放,中长期激励收入、专项奖励按相应方案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
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相关税费后予以发放,具体扣除项目包括: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如有);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内辞职、任期届满、被解除职务等原因
离任的,按照其实际任期及履职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进行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
权取消发放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或采取
行政监管措施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如公司出现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情形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
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
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
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止付追索安排方案,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止付追索
程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追溯至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修改时
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即生效。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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