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轮船: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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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与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在招商局国际财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招商国际财务”)的金融业务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司特制订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领导工作组(以下简称“领导
工作组”),由财务总监任组长,为领导工作组风险处置第一责任人,
由财务部总经理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财务部、法律合规及风险管理
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领导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
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
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三条 公司领导工作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招商国际财
务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四条 对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
导工作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
处置工作;
 (二) 各司其职,协调合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
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 收集信息,重在防范。督促招商国际财务及时提供相关信
息,关注招商国际财务经营情况,并从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及各成员
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 及早预警,及时处置。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对
金融业务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
解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工作组定期或临时向董
事会汇报,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一) 在将资金存放于招商国际财务前,应取得并审阅其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领导工作组通过评估招商国际财务的业务
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二) 在发生存贷款业务期间,应定期取得并审阅招商国际财务
的财务报表及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领导工作组通过定期评估招商
国际财务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第六条 当招商国际财务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工作组
应及时向招商国际财务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
告递交董事会。对存贷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
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七条 公司在招商国际财务的存贷款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章 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八条 公司在招商国际财务存贷款期间,招商国际财务出现下列
规定的任一情形时,领导工作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同时报告
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招商国际财务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
款逾期或担保垫款、核心业务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
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二)发生可能影响招商国际财务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
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三)公司在招商国际财务的存款余额占招商国际财务吸收的存
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四)招商国际财务的股东对招商国际财务的负债逾期一年以上
未偿还;
 (五)招商国际财务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六) 招商国际财务因违法违规受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行政
处罚;
 (七)招商国际财务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责令进行整顿;
 (八)其他有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九条 领导工作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组织人员敦促招商国际财
务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
生金融业务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
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
险应急处置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
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
下内容:
 (一) 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
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 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 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招商国际财务召开联席会议,
由公司领导工作组和招商国际财务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决风
险的办法。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招商国际财务实际控制人招商局
集团有限公司请示。具体措施包括且不限于:
 (一)公司必要时应要求招商国际财务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
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 卖出持有债券;
 (三) 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 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
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置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
服从公司领导工作组的统一指挥,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
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二条 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工作组要加强对招商
国际财务的监督,要求招商国际财务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
重新对招商国际财务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金融业务比例。
 第十三条 领导工作组联合招商国际财务对突发性金融业务风险
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
加有效地做好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
不能消除,则视实际情况中止或终止与招商国际财务的金融业务合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招商局
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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