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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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
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率,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基
本原则:
  (一)责权利匹配,业绩挂钩:薪酬水平与岗位责任、
经营业绩关联,考核结果作为薪酬核定核心依据,兼顾公司
整体效益与个人履职贡献。
  (二)激励与约束统一:构建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
合的薪酬体系,强化风险防控,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三)市场化导向,兼顾公平:参考行业及市场薪酬水
平,结合公司经营实际确定薪酬标准,做到分配公平、程序
公正、信息公开。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党委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
前置研究。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
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工作细则》履行相应职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薪酬管理执行机构,负责
薪酬数据统计、考核材料准备、薪酬核算发放等日常工作,
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根据任职类型实行差异化管理,
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
会审议确定,按月发放;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产生的交通、住
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薪酬由关联公司承担的非独立董事,
公司不另行发放董事职务津贴及薪酬,其履行职责产生的合
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承担;薪酬由公司直接承担的非独立董事,
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对应薪酬,若同时兼任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及考核同时按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规定
执行。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
酬、绩效薪酬、多元化激励三部分构成,另按国家及公司规
定享受法定福利及津补贴。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责任大小、行业薪酬
水平等因素确定,为固定收入,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个人年度绩效
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按考核周期核算,根据考核结果
发放金额。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
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多元化激励:分为物质激励和非物质激励。物质
激励包括突出贡献奖、专项奖、中长期激励等;非物质激励
包括荣誉称号等。
     第九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业绩、市场环境、行业薪酬水
平变化及员工绩效考核结果,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
准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方案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履行审批程
序。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核算
     第十条 公司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度考核与任
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薪酬核算、岗位调
整的核心依据。
     第十一条 考核指标设置遵循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结合岗位职责制定。
  第十二条 绩效考核工作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
依据目标责任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等
佐证材料进行综合考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
多元化激励确定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多元化激励根据考核结果核算兑付;考核周
期内出现岗位调整、离职等情形的,按实际在岗时间及考核
结果折算。
  第十四条 公司可对绩效薪酬、多元化激励设置一定比
例的递延支付,递延支付期限及追索扣回规则由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定,报相关决策机构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薪酬支付与特殊情况处理
  第十五条 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结果
一次性或分期发放,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
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多元化激励在考核完成后,按激励方
案约定或公司有关规定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代扣代缴个人所
得税、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等款项,税后金
额发放至个人。
  第十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
解聘等原因离任的,按实际任职时间、岗位及考核结果核算
薪酬,未发放的绩效薪酬、多元化激励按考核结果按相关内
部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有权扣减、停发未发放薪酬,追索已发放薪
酬,并视情节追究相关责任: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监管机构行政处罚、交易
所公开谴责的;
  (二)因工作失职、决策失误造成公司重大资产损失的;
  (三)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
行为的;
  (四)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休假、病假、产假、工
伤等期间的薪酬发放,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国家后
续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冲突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
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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