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中源协和细胞基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公司章程》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
风险投资理财的行为,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委托贷款、债权投资等产品。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
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
项目建设资金。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财务
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使用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
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需报公司审批,视同公司的行为,适用本
制度规定。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上报公司审批,未经审
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重大对外投资事项的审议标准进行审议;
(二)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
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2 条、第 6.1.3 条的
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6 条、
第 6.3.7 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
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四)未达到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决策,其中拟使用自有资金
委托理财购买非保本型产品需谨慎决策,交由董事长审定。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决策程序:
(一)财务管理部向董事会提交委托理财方案及方案说明;
(二)根据本制度第七条的规定经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相应审议/审
批通过;
第九条 公司在具体执行已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时,应严格遵循股东会、董
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所批准的方案。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及《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
司章程》为准。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部门为财务管理部,主要职责
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进行风险性评估和可行性分析,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合格
的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定期回顾;
(三)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随时密切关注对手方银行的重大动向,出现异常
情况时须及时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乃至董事会,以便公司采取有效
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负责至少每月与对手方银行的相关人员联络一
次,了解公司所有的理财产品的最新情况;
(四)在理财业务延续期间,应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
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五)在理财业务约定到期日,负责向相关受托方及时催收理财本金和利息;
(六)负责就每笔理财产品逐笔登记台账,密切关注过去十二个月委托理财累计
成交金额,确保公司委托理财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风控审计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三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
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
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四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
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经
理,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检查和
监督,必要时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
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七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
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相关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
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
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不尽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
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委托理财工作要求由本制度进行细化。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相关内容涉及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还需按照《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