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
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浙农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企业盈利能
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
上,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现金流量状况、经营发展规划及公司所处的发展阶
段、资金需求情况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系在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下,本着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全体股东
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修订一次《浙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正在实施
的利润分配政策,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
求,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后,制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
(二)如遇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
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
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重新制订股东
回报规划。
四、未来三年(2025 年-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及比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现金和股票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即公司当
年实现盈利,在依法提取公积金后进行现金分红,此外,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
分配之余,可以进行股票股利分配。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在提出现
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结合的分配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等真实合理因素。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公司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
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净利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 30%,剩余
部分用于支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
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公司每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根
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会以普通决议审议决定。股东会审
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除按照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利润分配外,剩余未分配利润将作为公
司业务发展资金的一部分,继续投入公司业务运营,包括必要的固定资产更新,
或为降低融资成本补充流动资金等。独立董事有权对剩余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发
表意见。
(五)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
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
披露下列内容:
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决策提供了便利;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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