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68 证券简称:杰美特 公告编号:2026-022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授权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5 号)许可,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32,000,000 股,发行价格 41.26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专用账户,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于
集资金专项账户并授权签订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增设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松坪支行作为募集资金托管专户银行,新设立的专户仅用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决色、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松坪支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用途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
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深圳松坪支行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松坪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
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情况。
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集资金净额的 20%(按照孰低原则在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
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各方已知晓丙方与中金公司、信达证券拟由中金公司通过向东兴证券全体 A
股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票、向信达证券全体 A 股换股股东发行 A 股股票的方式换
股吸收合并东兴证券、信达证券事宜。经各方确认并同意,如上述交易完成,自
上述换股吸收合并交割日起,存续公司,即本次吸收合并后的中金公司,将自动
承继及承接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一切权利与义务,继续履行本协议,各方无需就
前述事宜对本协议进行任何修订。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
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释。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如各方无法协商解决,任何一方
均可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在进行诉讼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应继续行
使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如经法院认定本协议的
部分条款为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和执行。
监会深圳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杰美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