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一、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
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刘翰林先生、邓鸣先生、张
增英先生对自身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了董事会。自查结
果显示,公司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独立性要求,与
公司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
形,能够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
影响。
二、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评估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刘翰林先生、邓鸣先生、张增英先生 2025 年度均未在浙
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
务,亦未在公司的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
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属于“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因此,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刘翰林先生、邓鸣先生、张增英先生在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对
独立董事应具有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浙江巍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