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则规定,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在任独立董事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2025年度独立
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公司董事会就公司任职独立董事曾凡跃、林立、吴崎右、
张燃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未在公司或公司附属企
业任职;
(二)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亦不属于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属于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亦未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
(四)独立董事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
(五)独立董事不属于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亦未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任职;
(六)独立董事不属于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
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独立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未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
形;
(八)独立董事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现任独立董事曾凡跃、林立、吴崎右、张燃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
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
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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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