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增强股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
者,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在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时应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
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股东的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
现金流状况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合理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需要,且又无重大
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如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则为弥补亏损后
的可供分配利润)。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
(四)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快速成长,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五)利润分配方式的优先顺序及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的占比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
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审核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预案,并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
表决通过形成方案后提请股东会审议,若利润分配方案涉及现金分红,独立董事
有权对提请股东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的该部分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股
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利润分配方
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所持二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通过。
五、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周期
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等,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
规划。
并结合股东、独立董事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进行专题论述,
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调整方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六、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