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增强回报股东意识,提高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建立
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者回报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切实
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
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 年修
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2025 年 5 月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并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实际和未来战略发展需要,公司制定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高度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
益、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并充分考虑和听取
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独立董事的意见。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
势、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
和机制,对公司利润分配做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2028年)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为: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
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
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期发展。
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应结合所处发展阶段、资金需求等因素,选择有利于股
东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成果、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现金分红
政策。
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政策,即公司当年度实现盈利且累计未
分配利润为正数,在依法弥补亏损、提取各项公积金、准备
金后有可分配利润的,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个会计年度实现年均
可分配利润的 30%。
配;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
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因素,提出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
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分红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处
发展阶段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基础上,每三年制定明确清
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在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当期利润分
配方案。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
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披露。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就利润分
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对于按照既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
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
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并对公司留存收
益的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公司当年利
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审议时应当
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
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
督。当董事会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
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
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经营状况和相关规定及政策拟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
取独立董事的意见,进行详细论证。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认为利
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行为进行
监督。当董事会做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损害中小股东
利益,或不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的,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前,应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宜进行
充分讨论和交流,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合法参与股东会的
权利,通过电话、e 互动平台、邮件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
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
议审议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实施。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