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
等要求,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
独立董事金永利、李卓和俞奕鉴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金永利、李卓和俞奕鉴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
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
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时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
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2025 年 5 月修
订)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金永利,于 2021 年 6 月起任职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
性。本人 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自查,本人在 2025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李卓,于 2021 年 6 月起任职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
性。本人 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自查,本人在 2025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人俞奕鉴,于 2025 年 6 月起任职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在 2025 年度任职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6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
性。本人 2025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
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
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自查,本人在 2025 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报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