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晶科技: 金晶科技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3: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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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山 东 金 晶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章 程 》 ( 以 下 简 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规定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
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审计业务的,
不强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作出决
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
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
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要求与程序
      第五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
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进行。
  公司在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时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
方式的,应当通过不限于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
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企业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理
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
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
审计费用。
      第七条 公司按照如下程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
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
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与选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聘请其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
场陈述。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
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
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
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对每个有效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
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
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第十二条   在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
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
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
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
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其在该等事项前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
合并计算。
             第四章 解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
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
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与其他审计机构串通,虚假应聘的;
  (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第十五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四条所述情形,为完成年报信息
披露需要,审计委员会应在详细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于股东会召开前选聘其他
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第十六条   除第十四条所述情形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解聘现任会
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认为需要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的,公司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
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监督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切实履行以下监督职责:
  (一)是否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勤勉尽责;
  (二)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
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
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改。
  第二十四条 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进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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