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新材: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3:3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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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苏
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对公司 2025 年度(以下简称
“报告期”)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公司、张家港市国泰华荣化工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国泰超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宁德国泰华荣新材料有限公司、国泰华荣(波兰)
有限责任公司、衢州瑞泰新材料有限公司、自贡国泰华荣新材料有限公司、张家
港国泰超威新能源有限公司、衢州国泰超威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树培新能源材
料有限公司、上海超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99.92%,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
总额的 99.07%。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为:电子化学品和有机硅等化工新材料的研发、
生产和销售。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为组织架构、企业文化、社会责任、人力
资源、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投资管理、担保管理、采购管理、
研发管理、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销售管理、资金活动、资产管理、募集资金管
理等各个方面事项,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对子公司的控制、对外投
资管理、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安全生产与质量等方面。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企业文化、社会责任、人
力资源、财务管理、关联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投资管理、对外担保管理、采
购管控、研发管理、安全生产与质量管理、销售管理、资金活动、资产管理、募
集资金管理。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对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进行了区分,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
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营业收入 0.5%≤错报<
营业收入     错报≥营业收入的 1%                   错报<营业收入的 0.5%
                         营业收入 1%
                       资产总额的 1%≤错报<
资产总额     错报≥资产总额的 3%                   错报<资产总额的 1%
                         资产总额的 3%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缺陷性质                         认定标准
          董事、高层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发生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舞弊行为
          公司因发现以前年度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已上报或披露的财务报告
重大缺陷定性
  标准      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外部审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且内部控制运行未能发现该
          错报
重要缺陷定性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缺陷性质                    认定标准
  标准     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完整的目标
一般缺陷认定
         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
的定量标准执行。
  (2)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以缺陷对业务流程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发生的可能
性作判定。
  重大缺陷:该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
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
  重要缺陷:该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
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
  一般缺陷:该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
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
  (四)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无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董事会认
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
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
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中国
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审计了公司 2025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认为瑞泰新材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
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四、保荐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认为,瑞泰新材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规
范——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出具的《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康昊昱             庞雪梅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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