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建立健全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
可操作性,充分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为股东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
事会制定了《有研粉末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2028 年分红回报规划》(以下
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股东利益、公司经营
情况、发展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建立健全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
分红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重
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
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当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
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公司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
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每年应根据当期的生产经营情况和
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确定公司合理的利润分
配方案。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有重
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但进行现金分配不影响前述事项及公司后续
持续经营。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
或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公司在足额提取公积金后,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
展的前提下,未来三年在具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
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
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实际经营及财
务状况依职权制订并由公司股东会批准。
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在保
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
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所处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管理层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盈利情
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等因素拟定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
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等事宜。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
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
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
见。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
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
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
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
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
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
途及预计投资收益,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事项进行
专项说明。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订,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周期及决策机制
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经营情况、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及独立董事的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通过后实施。
如在已制定的规划期间内,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
化需要调整规划的,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实际情况对规划进行调整。新修订的规划
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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