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锦能源: 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3:2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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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
                      [2026]京会兴专字第 00300191 号
  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山西美锦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锦能源”)董
事会编制的2025年度《募集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的专项报告》。
  一、 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美锦能源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美锦能源年度报告必备的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
并对外披露。
  二、 董事会的责任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是美锦能源董事会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 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对美锦能源董事会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 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
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
我们实施了包括检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
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 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美锦能源管理层编制的2025年度《募集金年度存放、管理与实际
使用情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5年修订)》的规定,如实反映了美锦能源2025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管
理与使用情况。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1
 (特殊普通合伙)(盖章)     (项目合伙人)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2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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