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通动力: 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3:2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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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中汇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中汇
在 2025 年度审计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了评估。经评估,公司认为中汇在资质
等方面合规有效,履职保持独立性,勤勉尽责,能够公允表达意见,具体情况
如下:
  第一部分 资质条件
  一、基本信息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3 年 12 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
于杭州,系原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
  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 年 12 月 19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 8 号华联时代大厦 A 幢 601 室
  首席合伙人:高峰
  上年度末(2025 年 12 月 31 日)合伙人数量:117 人
  上年度末(2025 年 12 月 31 日)注册会计师人数:688 人
  上年度末(2025 年 12 月 31 日)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
师人数:312 人
  最近一年(2025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00,457 万元
  最近一年(2025 年度)审计业务收入:87,229 万元
  最近一年(2025 年度)证券业务收入:47,291 万元
  上年度(2024 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205 家
  上年度(2024 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
  上年度(2024 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 16,963 万元
  上年度(2024 年年报)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6 家
  二、项目成员基本情况
  项目合伙人:潘高峰,2002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3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
和挂牌公司审计、2011 年 9 月开始在中汇执业,2023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审计服
务。近三年签署及复核过 7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建华,2018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 年开始从事上市
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5 年 10 月开始在中汇执业,2024 年开始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及复核过 2 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许菊萍,2002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0 年开始从事
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22 年 5 月开始在中汇执业,2026 开始为公司提供
审计服务。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
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第二部分 执业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
监督管理措施 7 次、自律监管措施 8 次和纪律处分 1 次。46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
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7 次、自律监管
措施 12 次和纪律处分 2 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不影响中汇
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
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
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
处分的情况。
  第三部分 质量管理水平
  一、项目咨询的制度与执行情况
  咨询特指在业务执行过程中遇到疑难或者有争议的问题,应向本所内部或
外部具有专门知识的适当人员所进行的咨询。本所鼓励合伙人和专业人员进行
询。向适当的人士咨询专业问题是审计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项目质量复核人在复核过程中的沟通是正常业务执行的一部分,并不构成所
界定的咨询。
  项目合伙人应当对咨询承担下列责任:
  (1) 对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负责;
  (2) 确信项目组成员在审计过程中就相关事项进行了适当咨询,咨询的对象
可能是项目组成员,或本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适当人员;
  (3) 确信这些咨询的性质、范围以及形成的结论已得到记录,并经被咨询者
认可;
  (4) 确定咨询形成的结论已得到执行。
  项目执行中若遇到下列情况,应向项目组外的适当人员进行咨询:
  (1) 在新客户和新业务的承接或考虑现有客户和项目的续聘时存在疑难事项
或有争议的问题;
  (2) 项目组成员之间对某问题的专业判断不一致,且涉及重大的技术、职业
道德和其他事项;
  (3) 项目组成员对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理解不一致,且涉及重大的技术、
职业道德和其他事项;
  (4) 在业务执行中遇到其他疑难或者有争议的问题,且涉及重大的技术、职
业道德和其他事项。
  若项目组认为在项目执行中所遇到的在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方面的疑难
问题或争议事项不重大,或在项目组内部可通过咨询和研讨而解决,可以不向
其他专业人士进行咨询。
  进行咨询时,需由项目负责经理向被咨询人提交《问题咨询申请及意见
书》,《问题咨询申请及意见书》上须列明寻求咨询的事项,并充分提供所有
相关事实,以便能对咨询的事项提出有见地的意见。
  不同类型事项的咨询程序:
  (1) 技术疑难及专业分歧:项目负责经理应先咨询项目合伙人;项目组内部
不能解决的,提交专业技术部直接予以回答,不能解决的提交独立复核合伙人
(如适用)和技术合伙人;不能解决的,再至专业技术委员会;
  (2) 特殊的行业:应咨询根据规定程序选定的行业专家。
  (3) 非技术性的或与风险有关的判断分歧或争议,包括重大或异常事项及异
常的关联交易等:首先咨询项目合伙人及质量控制合伙人,不能解决的,再至
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委员会。
  (4) 客户有违规或违法行为:首先咨询项目合伙人及质量控制合伙人,不能
解决的,再至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委员会。
  如需咨询本所外其他专业人士,由专业技术部提议人选。
  在选择本所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职业团体、监管机构或提供相关质量管
理服务的商业机构来进行咨询时,需充分考虑外部咨询提供者能否胜任。
  咨询完毕,项目组应该在《问题咨询申请及意见书》记录咨询的事项,咨
询的结果,包括决策依据依据决策的执行情况,咨询记录应当获得被咨询者的
认可。
  二、项目质量复核的制度与执行情况
  为了控制风险,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中汇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质量管理基本制
度》的规定,制定项目质量复核程序,本程序主要规范项目质量复核的范围、
目标及执行的程序。
  (一)实施质量复核的范围:
  根据本所《审计业务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划分的风险等级分类,各类
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复核要求如下:
  A 类项目:执行两级复核,即质量控制部人员复核(以下简称“质控部复
核”)和项目质量复核合伙人(又称“独立复核合伙人”)复核。如果独立复
核合伙人根据情况委派其他符合资格人员执行质控部复核的,应及时报质量控
制部备案。
  B 类项目:执行质控部复核,同时抽样进行独立复核合伙人复核,具体覆
盖范围由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委员会确定。
  C 类项目:执行质控部复核,复核范围为抽样复核,具体覆盖范围由风险
控制与质量管理委员会确定。
  D 类项目:通常无需执行质量复核。
  除本程序规定的财务报表审计项目以外,本所对下列业务或文件实施质量
复核:
业务;
意见答复。
  本条所指外部监管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及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
  (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的委派
  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委派具体项目的质量复核人员,被委派的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符合的下列要求:
  质量复核人员并非项目组的一部分,并且在事实上或表面上均不应被视为
项目组的成员。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一般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具备 5 年以上的专业工作经历;
  (2) 执业注册会计师;
  (3) 经理及以上级别人员;
  (4) 具备担任被审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有的足够、适当的经验和权限。
  执业 A 类项目质量复核的独立复核合伙人需经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委员会
授权,授权时应考虑其专业经验及资历;执行 B 类项目质量复核的独立复核合
伙人原则上为所有审计合伙人,但根据上一年度执业质量检查或外部检查结果
认定为“不合规”的审计合伙人除外。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项目质量复核人员:
  (1) 项目合伙人挑选的人员;
  (2) 在复核期间以其他方式参与该业务的人员;
  (3) 代替项目组进行决策的人员;
  (4) 存在可能损害客观性的人员。
  为保持项目质量复核的独立性,每个项目的质量复核人员每三年内至少轮
换一次。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认为更短周期的轮换独立复核合伙人更有助于项
目质量复核,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委员会可以决定随时更换独立复核合伙人,
或者项目合伙人与独立复核合伙人联合向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委员会申请调整,
并由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委员会批准。
  (三)项目质量复核的内容及方式
  项目质量复核的范围可能取决于业务的复杂程度、客户是否为上市实体以
及出具不恰当报告的风险等因素。项目质量复核并不减轻项目合伙人的责任。
  在对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实施质量复核时,复核人应当复核下列事项:
工作底稿应该至少包括:
  (1)审计计划备忘录
  (2)审计总结备忘录
  (3)与特别风险相关的工作底稿
结论不适当的未解决事项;
  在对 IPO 项目改制及上市审计、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及风险控制与质量
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高风险项目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复核人应当复核下列
事项:
作底稿应该至少包括:
  (1)审计计划备忘录
  (2)审计总结备忘录
  (3)与特别风险相关的工作底稿
结论不适当的未解决事项
  (1)在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2)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3)在审计中识别出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4)拟向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机构或人员(如监管机构)报告的事项
  (1)项目组对审计项目的独立性的评价
  (2)项目组是否已就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或者其他疑难问题或存在争议
的事项进行了适当的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3)被选取进行复核的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项目组针对重大判断已执行的
工作,以及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在对其他业务实施项目质量复核时,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可根据情况考虑上
述第7款及第8款的部分或全部事项。
  在对其他审计和历史财务信息审阅、其他鉴证项目和相关服务的项目进行
项目质量复核时,复核人应该复核下列事项:
结论不适当的未解决事项
  提交质控部复核的工作底稿或文件记录应至少完成项目组二级复核,提交
独立复核合伙人复核的工作底稿或文件记录应当完成项目组内三级复核。如果
质量复核人员发现项目组内复核未恰当执行,可以退回项目组要求重新进行相
应复核。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通常可以通过与项目组讨论及复核工作底稿或文件记录
方式进行复核,在必要时,可以在外勤现场进行复核。项目组应当提供适当配
合使得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以其满意的方式进行复核。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并就其履行的复核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四)项目质量复核的时间
  项目质量复核应在业务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包括业务承接/保
持阶段、审计计划阶段、审计外勤阶段以及总结报告阶段,以使所有重大事项
在出具报告前得到满意解决。
  审计计划阶段的质量复核通常不应晚于每年度 12 月 15 日前完成。
  质量复核人员应当与项目组沟通预计提交复核的时间,确保有合理的时间
完成复核工作。项目组应当尽可能的遵循预计的时间表,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
化,需要更新提交复核的时间,应及时与质量复核人员沟通。
  只有完成项目质量复核,才能签署业务报告。然而,项目质量复核形成的
工作底稿可以在报告日后完成。
  (五)项目质量复核的记录
  质量复核人员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
论及其执行情况;
  本所使用《复核及批准汇总表》记录项目质量复核相关工作。质控部复核
意见应及时反馈给项目组,如有需要抄送项目合伙人。质控部复核完成时,质
控部复核人员应将复核结果向独立复核合伙人汇报。在项目质量复核完成时,
项目质量复核人员须完成《复核及批准汇总表》与项目质量复核相关部分, 《复
核及批准汇总表》与项目质量复核相关部分是最终出具报告的必备依据之一。
  三、项目质量检查的制度与执行情况
  为贯彻实施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的
执业质量管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 5101 号-业务质量管理》
和本所《业务质量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并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
程序:
  对本所质量管理制度的监控由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风险控制
与质量管理委员会授权质量控制部进行持续监控工作,其职责可包括编制业务
监控计划、选择业务监控复核人、安排业务监控、及执行其他视为必要的特定
任务。
  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从下列方面对质量管理制度进行持续考虑
和评价:
  (1)确定拟在质量管理制度中采取的更正行动和改进措施,包括要求对有
关教育与培训的政策和程序提供反馈意见;
  (2)向本所适当人员通报已识别的质量管理制度在设计、理解或执行方面
存在的缺陷;
  (3)采取追踪措施,以对质量管理政策和程序及时作出必要的修正;
  (4)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新变化,以及本所的政策和程
序如何适当反映这些变化;
  (5)有关独立性政策和程序遵守情况的书面确认函;
  (6)继续职业发展,包括培训;
  (7)与接受和保持客户关系及具体业务相关的决策。
  每年 6-8 月期间,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人员在全所范围内
(包括分所)进行一次业务质量监控检查。
  每次业务质量监控检查,应对选中检查的项目合伙人的业务至少选取 1 项
进行检查。每位合伙人每 3 年内(即 1 个“监控周期”)至少被选取 1 次执行
监控检查,如监控检查结果被评为“有待改进”或“不合规”则次年该合伙人
需继续纳入监控检查范围;
  检查时应着重关注上市公司、IPO 改制及上市及金融企业等高风险审计项
目。检查人员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填报《业务检查记录》(本制度附件 1),检
查结果作为对项目合伙人及项目负责经理进行薪酬考核的依据之一。
  每两年内,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人员(“监控小组”)对
整个质量管理制度合理性及其运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人员应当根据
检查情况填报《质量管理要素的遵循性检查记录》。
  被指派的监控小组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担任本所项目负责经理以上的职务;
  (2)在本所从事审计工作 5 年以上;
  (3) 熟悉会计、审计等专业理论和实务;
  (4)在以往的工作经历中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业务监控小组成员应为独立于被复核的分所或业务部门的现任审计合伙人
及经理。
  除以上条款规定的年度业务质量监控检查外,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委员会
可组织相关部门发起不定期业务抽查,可以不事先告知相关项目组。
  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委员会有权视具体情形从各部门抽调、组织监控小组
成员,但应为独立于被检查的分所或业务部门的现任审计合伙人及经理。参与
某项业务执行或该项目质量复核的人员应回避该项业务的检查工作。
  具体被检查项目将基于所执行的业务监控被评定一个总体评级。评级包括
优秀、合规、有待改进及不合规四个级别。
  优秀评级表明项不存在与违反适用的职业准则和/或监管法规的情形相关的
发现;
  合规评级表明仅有少量与违反适用的职业准则和/或监管法规的情形相关的
发现;
  有待改进评级表明存在若干与违反适用的职业准则和/或监管法规的情形相
关的发现。
  此类发现汇总后的重要程度不足以导致业务监控得出项目不合规的结论。
发现的性质相对于审计整体而言不具有广泛影响。
  不合规评级表明存在大量与违反适用的职业准则和/或监管法规的情形相关
的发现。此类发现汇总后的重要程度和/或对审计整体构成的广泛影响致使业务
监控得出结论认为,约定项目的执行和/或报告未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循适用的职
业准则和/或监管法规。
  在确定项目的总体评级时,应侧重于发现的重要性(而不一定仅仅基于发
现的数量)
  对于有任何项目获得不合规评级的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负责经理,业务监控
的范围通常会予以扩展,通过选取每一名此类合伙人和项目负责经理的额外项
目来确定该情形是否表明有关不足普遍存在。
  对于获得有待改进和不合规评级的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负责经理,将采取惩
戒措施:
  首次获得有待改进评级的,由项目合伙人出具书面解释;第二次获得有待
改进评级的,或经扩展检查后没有新增项目获得不合规评级的,采取实施诫勉
谈话和/或出具警示函;第三次获得有待改进评级的,或经扩展检查后有新增项
目获得不合规评级的,采取限定任职资格和执业范围授权(不得作为项目合伙
人或项目负责经理执行高风险业务),考虑要求退伙(适用合伙人)或解除劳
动合同关系(适用项目负责经理)。相关评级结果纳入合伙人的年终考核,并
依据《合伙人执业质量考核办法》的规定执行。
  外部检查系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注协及地方注协、财政部及其
派出机构、审计署及其派出机构、国资委或其他对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行政处罚
权力的机构对本所相关业务项目的执业质量进行的检查,也包括上述监管机构
针对被审计单位进行检查时正式延伸至本所业务项目的检查。
  如果本所接受外部检查,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适当人员对
接受外部检查的审计项目就外部检查机构出具的检查报告或检查意见进行讨论
评估,形成总体评级。总体评级标准参照业务监控。
  四、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的制度与执行情况
  监控小组应当评价实施监控程序/外部检查发现的缺陷的影响,并确定这些
缺陷属于下列哪种情况:
  (1)该缺陷并不必然表明质量管理制度不足以合理保证本所遵守法律法规、
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规定,以及本所和项目合伙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
当的报告;
  (2)该缺陷是系统性的、重复出现的或其他需要及时纠正的重大缺陷。
  监控小组应当将实施监控程序发现的缺陷及建议采取的适当补救措施,提
交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委员会审议;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委员会提出修改意见,
并将批准后的监控报告下达相关项目合伙人及其他适当人员。
  监控小组在评价各种缺陷后,应当提出下列改进措施:
  (1)采取与某项业务或某个成员相关的适当补救措施;
  (2)将监控发现的缺陷告知负责培训和职业发展的人员;
  (3)改进质量管理政策和程序;
  (4)对违反本所政策和程序的人员,尤其是对反复违规的人员实施惩戒。
  如果实施监控程序的结果表明出具的报告可能不适当,或在执行业务过程
中遗漏了应有的程序,监控小组应当立即将情况上报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委员
会,由其确定采取适当的进一步行动,以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
业务准则的规定。同时,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考虑征询法律意见。
  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质量管理制度的监控结果,
传达给项目合伙人及本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以使本所及其相关人员能够在
其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
  传达的信息应当包括已实施的监控程序、实施监控程序得出的结论和系统
性的、重复出现的或其他重大的缺陷及其整改措施。
  向相关项目合伙人以外的人员传达已发现的缺陷,通常不指明涉及的具体
业务,除非指明具体业务对这些人员适当履行职责是必要的。
  检查人员应当适当记录下列监控事项:
  (1)制定的监控程序,包括选取已完成的业务进行检查的程序;
  (2)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的评价;
  (3)识别出的缺陷,对其影响的评价,是否采取行动及采取何种行动的依
据。
  对监控程序实施情况评价的记录包括下列方面:
  (1)对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的遵守情况;
  (2)质量管理制度的设计是否适当,运行是否有效;
     (3)质量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已得到适当遵守,以使本所和项目合伙人能
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4)质量管理制度监控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五、应聘机构对审计项目的理解认识
     中汇将通过持续跟踪市场监管和会计规范的最新动态,协助公司最终顺利
进行年报披露。
     根据对贵公司需求的理解,我们将为贵公司上市年报和内容审计提供如下
服务内容:
序号                    审计服务内容
     税务方面的专题服务(另行收费)
     在营改增以后,对如何在增值税体系内有效减轻企业税负提出建议;
     优化现有薪资奖金结构并提供规划方案;
     对股权激励计划等方案的个人所得税影响提供规划方案;
     上述税务专题服务内容的报价需根据各专题办理事项的难易程度和工作量
大小单独考虑费用的情况,不包含在所报的年报审计费用中。
     六、意见分歧解决的制度与执行情况
     本所风险控制与质量管理委员会制定与解决意见分歧相关的政策和程序,
包括下列方面:
  (一)明确要求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适用)复核并评价项
目组是否已就疑难问题或涉及意见分歧的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
结论是否得到执行。
  (二)明确要求在业务工作底稿中适当记录意见分歧的解决过程和结论。
如果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如适用)、项目组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参与形成业务
报告中的专业意见,也应当在业务工作底稿中作出适当记录。
  (三)确保所执行的项目在意见分歧解决后才能出具业务报告。
  只有意见分歧问题得到解决,项目合伙人才能出具报告。
  第四部分 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下同)在已审
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赔付。
(本页无正文,为《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之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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