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安徽荃银高科种业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王
丰、韩良、张永冀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王丰、韩良、张永冀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自查
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
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
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
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关于独立董事独
立性的要求。
安徽荃银高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