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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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推动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
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东莞金太阳研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2023 年-2025 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规划、盈利能力、行业特点、股东回报要求
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行业所处特点、
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展战略、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情况,并在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
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
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
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科学、审慎决策,合
理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下增加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
红预期。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
据,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并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
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
三、规划的制定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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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分红回报规划。如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
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保证调整后的分红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四、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其中现
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二)现金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满足下列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时,至少应当采用现金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值且不低于当年可分配利润的 20%,
实施现金股利分配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应进行现金分红,且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不应低于最近
三年年均净利润的 30%。如无法达到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
方案的同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相关内容。
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
产(套期保值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
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缴税费、合同取得成本等与
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除外)等财务报表项目核算及列报金额合计占总资产的 50%
以上,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 50%的,公司应当在披
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结合前述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现金分红
方案确定的依据,以及未来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的规划。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期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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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进行利润分配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进行利润分配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的,进行利润分配时,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5%。
③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若公司业绩增长快速,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提出并实施
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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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发展阶段、盈利情况、资金充裕程度等因素拟订方案。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
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并
披露。
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
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
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
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会审议通过的中期现金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两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公司章程
中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
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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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股东会审议。
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方式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
七、附则
规定相悖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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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