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大基因: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3: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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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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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深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和健全持续、稳定、科学
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保护公众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深
圳华大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特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
(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
的规定,充分考虑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尊重独立董事的意见,实行
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
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业务发展规划、
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
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
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从而对利润
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本规划的制定周期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三年为周期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对回报规划作出相应修改,确定对应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同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市场环境和实际经营情况的变化对规划作出适当且必
要的调整,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确保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违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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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
  四、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利润分配方式应结合公司利润实现
状况、现金流量状况和股本规模进行决定。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凡具备现金
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应该进行现金分配,在不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公司
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现金分配:
  (1)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且该年度末公司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累计可分配利润都为正值,
不会因实施现金分红导致公司营运资金不足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2)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适
用于年度利润分配);
  (3) 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
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是指: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
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②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资本投资、实业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
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在公司有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或者出现其他需满足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情况时,公司可以根据公司成长阶段、累计可供分配利
润、年度盈利情况、股价与股本规模匹配性等因素,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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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素。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带
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报告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3)报告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
  (4)公司存在前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以及不适宜利润分配的
其他情形。
  (四)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经
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五)利润分配的比例
  公司现阶段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剩余股利。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
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八十;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
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应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
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等因素,拟定利润分配预案,形成专项决议后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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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股东会审议。
  (二)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
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
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
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
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
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
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者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
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五)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且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
后仍有剩余,但公司董事会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未按照本章程
规定的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者
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具体原因。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还应当披露下一步为增强
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六) 如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
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机制
  公司如因外部环境变化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而需要对利润分
配政策进行调整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以保
护股东利益和公司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由董事会在详细
论证后,充分说明调整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并拟定新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需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以特别决议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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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后方可实施。
  七、附则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执行。
  (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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