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要求,爱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赵英明、王凡林、刘郴的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赵英明、王凡林、刘郴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
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
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赵英明、刘郴任职的单位与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均不构成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重大业务往来”,不会对
其独立客观判断产生任何影响,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利
害关系。因此,董事会认为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中对独
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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