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查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次会议应出席
独立董事 3 人,实际出席独立董事 3 人。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
态度,核查了相关资料,经审慎分析,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对《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各项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
况和发展需要,有利于增强公司盈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对《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发展现
状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本次预案的实施能满足公司业务
发展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综合
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对《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的审查意见
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
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
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
次发行预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于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公司编制的《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
分析报告》对于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
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响等事项作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有利于提升公
司的盈利能力,促进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对《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
七、对《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
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审
查意见
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
报,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依法享
有的股东权利。
九、对《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
自查报告及相关承诺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公司对报告期内房地产项目公司在中国境内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闲
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认为公司
出具的《公司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
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发布的《监管政策》关于上市公司再
融资涉及房地产业务的自查要求及国发[2008]3 号文、国发[2010]10 号文、国办
发[2013]17 号文等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
十、对《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
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议案》的审查意见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
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
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的情形。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赵明川、刘小进、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