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向
董事会提交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报告》,公司董事会就在任独立董事徐水炎
先生、张进才先生、代文明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徐水炎先生、张进才先生、代文明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出具
的独立性自查报告,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
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
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制度》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