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济科技: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3:0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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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现金分
红的透明度、合理性,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积极回报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并
结合《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了《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
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   本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发展目标、
股东意愿和要求、外部融资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
所处发展阶段、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
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本规划。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及
可持续发展,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
及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条件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
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
提出股票股利分配方案。
  (二)现金分红条件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年度或半年
度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且现金流
充沛,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资金能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应积
极推行现金分红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
利润(现金)分配。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五)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原材料、建筑物及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2)上述支出中累计自
有资金支出大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的。
  (六)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计划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和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健康发
展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进行现金分红。在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年度
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
东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
行中期现金分红。
  (七)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
求提出。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事项
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中小股东可通过投资者咨询电话、网络
平台等方式与公司进行沟通和交流。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
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战略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调
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由董事会提出调整或变更议案,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应当依法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
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股东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同意。
  五、关于本规划的未尽事宜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上海同济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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