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的专项意见
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依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独立董事马
娟、朱雪忠、王恒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 2025 年度独立性的自查报告》,对独
立董事的独立性进行了评估,现出具专项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公司董事会认为
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其控
制的法人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公
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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