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施海娜女士、卢太平先生、顾晓光先生分
别出具的《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表》,公司董事会就上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施海娜女士、卢太平先生、顾晓光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
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
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
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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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