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森股份: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2:5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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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明确及完善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对股东分红回报的原则和决策机制,增强利润分配决策机制的透明度
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的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艾森半导体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或“本规划”)。具体内容如
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将按照“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根据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
份比例进行分配。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
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其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
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
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情况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进行年度或中期分红。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
经营和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当年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
司现金分红的政策目标为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分配利润的 10%,每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该三年实现的年
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重
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
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
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真实合理因素,并
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
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预案。
  六、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当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分红年度资产负债率高于 70%;
  (3)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其他不利于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
  七、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重
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基础上,每三年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根据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
董事过半数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
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八、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及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
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
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相关规定及
政策拟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前,应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
和联系,就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事宜进行充分讨论和交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议案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会会议审议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便利条件。
  本规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
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及时修订本规划。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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