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76 证券简称:易事特 公告编号:2026-019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4 月 24 日(星期五)上午 10: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4 月 24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4 日交易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4 日上午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 504 位,代表股份 557,973,9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002%。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相关要求,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
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截至本次临时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司总股本的 1.3776%,在计算股东会有表决权总股份时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中的回购股份。
出席现场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3 位,代表股份数 545,152,614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419%。股东扬州东方集团有限公司列席本次会议,
不参与投票。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01 位,代表股份 12,821,30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584%。
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下列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554,474,6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729%;反对 3,229,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3%。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9,322,000 股,占该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071%;反对 3,229,9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917%;弃权 26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554,073,9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010%;反对 3,609,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8,921,300 股,占该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5819%;反对 3,609,8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1547%;弃权 29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200
股),占该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6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同意,该项议案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聘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陆维森律师、赵俊波律
师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
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
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易事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