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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致: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东海派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出具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
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
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就此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
一、股东会召集程序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刊登于巨潮网站的《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公告”)中,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通知
中列明本次股东会讨论事项按《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
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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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与现场会议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夏军先生主持。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 5 名,
为截至 2026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276,173,3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总股
本扣除回购股份数量后,下同)的 16.7574%;通过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754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86,040,7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 5.2207%。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59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362,214,105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1.9781%。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758 人,代表的股份数为
其他出席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以及根据相关
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根据刊登于巨潮网站的通知的内容,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验证,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网络投票与现场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本次股东会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参与网络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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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股东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星期五)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星期五)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表决,并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根据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表,公司在网络投票截止后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49,875,757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936%;
反对 11,709,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28%;弃权 628,7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2,772,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680%;反对 11,709,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67%;弃权 628,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53%。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即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
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49,771,257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48%;
反对 11,705,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17%;弃权 737,10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2,668,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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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906%;反对 11,705,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638%;弃权 73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456%。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即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
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45,704,257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420%;
反对 15,799,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19%;弃权 7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8,601,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7805%;反对 15,799,4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937%;弃权 71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258%。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即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
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45,343,357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23%;
反对 15,806,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39%;弃权 1,06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8,240,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5134%;反对 15,806,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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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6990%;弃权 1,064,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76%。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即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
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票数为 227,103,167 股。
表决情况:同意 120,710,79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420%;
反对 13,314,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8%;弃权 1,08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0,710,7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3420%;反对 13,314,8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48%;弃权 1,08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33%。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即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
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票数为 227,103,167 股。
表决情况:同意 117,974,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165%;
反对 15,956,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096%;弃权 1,18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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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7,974,0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3165%;反对 15,956,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096%;弃权 1,18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39%。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即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
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就本议案的审议,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票数为 227,103,167 股。
表决情况:同意 121,361,89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239%;
反对 12,530,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43%;弃权 1,21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1,361,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239%;反对 12,530,6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43%;弃权 1,218,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18%。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即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
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8,487,357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103%;
反对 12,563,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85%;弃权 1,16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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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1,384,1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8404%;反对 12,563,3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85%;弃权 1,16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11%。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即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
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42,001,23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196%;
反对 18,610,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379%;弃权 1,60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4,898,06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0398%;反对 18,610,1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7740%;弃权 1,60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62%。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会普通决议通过,即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根
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287,043,856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470%;
反对 73,929,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4106%;弃权 1,24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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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59,940,6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641%;反对 73,929,9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7180%;弃权 1,24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80%。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即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
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43,484,129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290%;
反对 18,239,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356%;弃权 49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16,380,9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373%;反对 18,239,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4999%;弃权 490,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50,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28%。
根据《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应由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即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根
据上述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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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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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创世纪智能装备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贺成龙
经办律师:梁国昌
负 责 人:李伟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