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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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GLG/SZ/A5818/FY/2026-333
致: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
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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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开2025年度股东会。
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
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4月24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4月24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4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4月2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同富一路5
号第1-9栋。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
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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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投票的股东100人,代表股份2,462,4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2人,代表股份35,668,6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0.5128%。
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人,代表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
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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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35,575,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03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369,2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6.2148%;反对91,9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3.7324%;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28%。
表决结果:同意35,575,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03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369,2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6.2148%;反对91,9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3.7324%;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28%。
表决结果:同意35,571,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03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365,2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6.0523%;反对95,9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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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3.8949%;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28%。
表决结果:同意2,357,3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65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357,3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5.7315%;反对103,5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4.2035%;弃权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650%。
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张建军、阮志毅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35,575,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03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369,2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6.2148%;反对91,9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3.7324%;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28%。
表决结果:同意35,575,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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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03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369,2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6.2148%;反对91,9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3.7324%;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28%。
表决结果:同意35,522,3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03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316,1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4.0584%;反对145,0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5.8888%;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28%。
表决结果:同意35,575,45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0.003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369,2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6.2148%;反对91,9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3.7324%;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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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2,361,6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528%。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361,6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5.9061%;反对99,5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4.0411%;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28%。
与本议案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张建军、阮志毅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35,296,2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的 0.0036%。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090,0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84.8766%;反对371,1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15.0706%;弃权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
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28%。
表决结果:同意 35,518,2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39%。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2,312,0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的93.8919%;反对149,0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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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的6.0512%;弃权1,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69%。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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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
马卓檀 唐都远
_______________
陈本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