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14 证券简称:*ST 大立 公告编号:2026-032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二、会议召开情况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4月24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
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180 人(代表股东 180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84,357,4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129%,
其中: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6,816,3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621%;
据其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 17,541,0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508%。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
共 179 人(代表股东 17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4,198,336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707%。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本
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4,212,3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13%;反对 143,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7%;
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4,053,2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005%;反对 143,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17%;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9%。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4,210,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202%;反对 139,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6%;
弃权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4,051,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18%;反对 139,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0%;弃权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2%。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4,204,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69%;反对 145,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9%;
弃权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4,045,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70%;反对 145,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08%;弃权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2%。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209,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96%;反对 139,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4,050,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6%;反对 139,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0%;弃权 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
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208,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94%;反对 139,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4,049,6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56%;反对 139,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60%;弃权 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4%。
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4,189,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090%;反对 159,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67%;
弃权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4,030,6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71%;反对 159,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07%;弃权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2%。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4,202,6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60%;反对 145,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1%;
弃权 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8%。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4,043,5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04%;反对 145,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29%;弃权 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8%。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4,168,4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975%;反对 150,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5%;
弃权 3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0%。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4,009,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190%;反对 150,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06%;弃权 3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03%。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4,045,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678%;反对 144,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58%;
弃权 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4,045,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78%;反对 144,1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58%;弃权 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
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84,202,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61%;反对 146,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4,043,6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08%;反对 146,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70%;弃权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2%。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4,202,7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61%;反对 146,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97%;
弃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4,043,6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08%;反对 146,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074%;弃权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8%。
报规划(2026 年-2028 年)》
总表决情况:同意 184,209,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96%;反对 140,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1%;
弃权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2%。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同意 24,050,1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876%;反对 140,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01%;弃权 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2%。
上述议案 8.02,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11 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认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
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