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06 证券简称:华阳集团 公告编号:2026-021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24日(星期五)15: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
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上霞北路1号华
阳工业园A区集团办公大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邹淦荣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5人,代表股份311,034,445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538%。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5人,代表股份270,891,2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063%;通过网
络投票的股东290人,代表股份40,143,1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291 人 , 代 表 股 份
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
票的中小股东288人,代表股份12,559,7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公司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通商(深
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到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议案的表决情
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310,941,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701%;反对6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弃权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467,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04%;反对6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9%;弃权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同意310,951,4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3%;
反对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2%;弃权3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477,6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392%;反对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21%;弃权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58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10,953,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740%;反对5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弃权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479,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59%;反对5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73%;弃权2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10,926,9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654%;反对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弃权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453,1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41%;反对8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72%;弃权2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08,994,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441% ;反对1,989,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579%;反对1,989,9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424%;弃权5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9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09,035,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573% ;反对1,970,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0,56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0843%;反对1,970,8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904%;弃权2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310,892,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544%;反对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7%;
弃权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2,418,7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703%;反对8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55%;弃权5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2%。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就2025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述职,各独立董事
(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刘问律师、胡燕华律师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惠州市华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