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
关于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州
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
托,指派刘慧颖、王康明青(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贵
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的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
的程序、表决程序及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股东会
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
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贵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
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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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本所律师现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贵 公 司 于 2026 年 4 月 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
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称“《股东会通知》”)。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公告》显示,贵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3日作出决议,同意2026
年4月24日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股东会通知》中记载
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
召开方式、投票规则、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
及投票程序等。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式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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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市都司高架桥路46号黔源大厦4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
董事长杨焱主持。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4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9:15至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会
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均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会
议召集人、会议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股东会投票表决
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
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等相关内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
章程》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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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6年4月20日下
午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的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贵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
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
表决的股东共18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4,028,660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00%。
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7人,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01,674,08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47.1688%。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
身份合法,
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还有贵公司的部分董事、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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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具
体议案为:
备注
提案编码 提案名称 提案类型 该列打勾的栏目可以
投票
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6 年中
期现金分红规划的议案
关于控股子公司贵州北源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
案
关于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
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
案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
的事项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
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议案的提出符合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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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议案审议后,以现场投
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网络投
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
决情况单独计票。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情况,本次
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00:
表决情况:同意201,426,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2%;反对226,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5%;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783,404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86%;反对226,84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65%;
弃权2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2.00:
表决情况:同意201,426,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3%;反对227,1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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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6%;弃权20,3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783,704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94%;反对227,14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72%;
弃权2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4%。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3.00:
表决情况:同意201,426,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5%;反对229,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0%;弃权17,2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784,004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02%;反对229,94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6%;
弃权1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2%。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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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201,426,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0%;反对229,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0%;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783,104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78%;反对229,94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6%;
弃权1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6%。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5.00:
表决情况:同意201,426,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4%;反对229,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7%;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783,904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99%;反对229,24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28%;
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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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6.00:
表决情况:同意201,427,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9%;反对225,5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8%;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784,804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23%;反对225,54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0%;
弃权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7.00:
表决情况:同意80,463,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9%;反对225,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98%;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787,304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88%;反对225,84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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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8.00:
表决情况:同意201,430,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2%;反对225,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20%;弃权17,7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787,604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96%;反对225,84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8%;
弃权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9.00:
表决情况:同意201,426,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3%;反对229,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0%;弃权17,7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783,604股,占出席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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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91%;反对229,84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3%;
弃权1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5%。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0.00:
表决情况:同意201,425,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7%;反对230,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4%;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782,404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60%;反对230,74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67%;
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表决结果:通过。
议案11.00:
表决情况:同意201,425,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67%;反对230,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4%;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电话:0851-82203418 传真:0851-82202466 邮编:55008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782,404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460%;反对230,74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67%;
弃权1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3%。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股东会
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自本所盖章及本所经办律师
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
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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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
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之签字页)
北京市炜衡(贵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刘慧颖 王康明青
负责人:耿斌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电话:0851-82203418 传真:0851-82202466 邮编:550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