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生物: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2:3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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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公告编号:2026-02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
结果为准。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下午15:00,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桂
林市临桂区人民南路19号公司四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上午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26年4月2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的任意时间。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741,609,425股。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量为15,275,701股,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2)2025年12月22日,秦本军先生与广州德福营养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广州德福营养”)签署《控制权变更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
《表决权放弃协议》,协议约定秦本军先生向广州德福营养协议转让其所持公司
养名下前,秦本军先生自愿放弃该部分股份的表决权;同时,在双方协议约定的
期限内,秦本军先生承诺放弃189,141,310股股份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制权变更框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放弃协议><不谋求控制权承诺函>
及公司签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股权转让
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76)。
   综上,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总股本-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秦本军
放弃表决权股份,即:741,609,425-15,275,701-60,000,000-189,141,310=477,192,414
股。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以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180 名,代表股份 79,850,38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7334%,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26,984,1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5.654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
投 票 的 股 东 165 人 , 代 表股份 52,866,205 股,占 公 司有 表决权股份 总 数 的
议由董事长谢永富先生主持,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
进行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
如下: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836,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4784%;反对542,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6795%;
弃权1,470,9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5,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
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8422%。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1,488,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1.4325%;反对542,56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6.2589%。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055,9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5005%;反对1,315,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475%;
弃权1,478,8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5,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
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8521%。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0,707,6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8.1100%;反对1,315,52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6.2925%。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764,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3882%;反对615,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7705%;
弃权1,470,2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5,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
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8413%。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1,416,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1.1261%;反对615,26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6.2560%。
计机构的提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800,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4326%;反对580,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7272%;
弃权1,469,37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5,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
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8402%。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1,452,0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1.2772%;反对580,66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6.2521%。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酬方案的提案》。
   关联股东谢永富、白昱、郑辉、罗华阳合计持有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量4,074,000股,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851,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1399%;反对1,460,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9268%;
弃权1,464,9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0,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
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9333%。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0,577,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7.5542%;反对1,460,08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6.2333%。
   关联股东谢永富、白昱、郑辉、罗华阳合计持有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数量4,074,000股,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73,692,1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2495%;反对619,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8172%;
弃权1,464,949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0,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
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9333%。
   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
   同意21,417,8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1.1318%;反对619,26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且对该项提案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的6.2333%。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
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
提案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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