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科创板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薪酬委员会对公司 2026 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所有激励对象
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含控股子公
司、分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诺诚健华医
药有限公司 2026 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议案内容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或安排。
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激励计划的顺利
实施,确保激励计划的规范运行,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
健康发展,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且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
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