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现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
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核心员工(含外籍员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晓旻。除前述激励对象外,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
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亦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
少于 10 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于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
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安排、归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格、任职期限要求、归
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完善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的分配机制,使公司员工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与水平,有利于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且不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以下无正文,为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
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
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委员:
签名:
傅强
(本页无正文,为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
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委员:
签名:
陈海祥
(本页无正文,为胜科纳米(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
于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页)
委员:
签名:
周枫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