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378 证券简称:泰德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8
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24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131,298,179.87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64,143,147.67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55,526,000 股,以未分配
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
金红利 15,552,6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
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共计 46,657,800.00 元,占
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239.90%,超过 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如下:
一、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和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
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考虑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根据公司现金流状况、业
务成长性、每股净资产规模等合理因素,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
(三)利润分配周期: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
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
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
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为:
(一)在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条件下,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合并报表可
分配利润或母公司可分配利润孰低)20%,但特殊情况除外;前述特殊情况系指:
上年同期下降 50%以上;
年可不进行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3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公司将根据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未来正
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在以下两种情况时,公司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
(1)公司在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
(2)在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可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考虑同时发放股
票股利。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制度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三、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亦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方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
东会的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由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通过。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
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三)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方案的,
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
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五)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且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利润分配顺序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制定利润分配政策。 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
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 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五、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股东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
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 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未来
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5-2027 年)》(公告编号:2025-071)。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六、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一)《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青岛泰德轴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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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