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安股份: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2: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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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608          证券简称: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1
                    浙江丰安齿轮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浙江丰安齿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
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年度股东会审议。现将该预案的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24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144,366,318.98 元,
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137,797,492.59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62,240,000 股,以未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3.0 元(含税)
                           。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
金红利 18,672,0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总额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比例,
后续将发布公告说明调整后的分派比例。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
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共计 46,680,000 元,占最近
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150.14%,超过 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等因
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
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
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并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凡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
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份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
本增长与业绩扩张相适应,公司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经营所得利润将首先满足公司经营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资金
需求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
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
案后方可进行分配。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现金股利政策的目标为剩余股利。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原则上每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具体分红比例由
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前述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
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
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六)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 70%的;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4)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五、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3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
报规划公告》
     (公告编号:2022-004)。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
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六、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一)《浙江丰安齿轮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浙江丰安齿轮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
议》
                           浙江丰安齿轮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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