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395 证券简称:朗鸿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9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24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40,336,941.36 元,母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34,920,313.47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152,585,704 股,根据扣除
回购专户 1,197,739 股后的 151,387,965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 30,277,593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报告
期内盈利,最近三年已分配及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分配的现金红利
购金额(不含印花税、佣金等交易费用)19,280,193.76 元)共计 140,249,102.53
元,占最近三年年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 291.80%,超过 30%。
三、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四、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当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1)最近
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
(2)当年末资产
负债率高于 70%;(3)当年经营性现金流为负。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
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
重视对投资者的稳定、合理回报;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
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将优先采取现金的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
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真实合理因素。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时间间隔: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
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
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是否进行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占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交由股
东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六十一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
并对其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
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如通过公众信箱、电话、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回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
体预案进行审议时,应为中小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途径。
第一百六十二条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
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五、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因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制定了《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未来三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内容
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
披露的《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 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公司严格按照上述规划进行利润分配,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承诺内容。
六、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一)《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