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06 证券简称:晟楠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0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积极履行回报股东
义务,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经营收益,在统筹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及流动资金
需求,保证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拟实施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24 日披露的 2025 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 38,346,023.01 元,母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 22,812,623.92 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 90,287,200 股,以未分配利
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10 元(含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
现金红利 9,931,592.00 元。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
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符合公司整
体发展战略需求,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
展。符合《公司章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符合《公司章程》及《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规定。
《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内容如下: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但不得超过累计可
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为: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
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间隔:公司根据当年盈利情况,满足分红条件的,进行分
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进行中期分红。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公司董事会根据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
提出、拟定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且经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与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利润
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如股东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5)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六)股票股利的条件:如公司快速增长,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
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进行审议。采用股票股利
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七)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理,即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因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
四、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未履
行完毕。
公司承诺: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中规定的关于利润分配的政策。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之规定全面且有效地
履行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股东回报规划》之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的,本公司将及时、充
分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其他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策程序通过后 2 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决议》。
江苏晟楠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