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0 证券简称:金房能源 公告编号:2026-031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
公司部分股份进展暨签订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股东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司”或“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建勋及其一致行动人
魏澄、付英、丁琦与富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富强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量子动力-R”QFI 专户)(以下简称“富强资产”)、能敬资
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能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动力工业有限
公司-R”QFI 专户)(以下简称“能敬资本”)分别签署了《股份转
让协议》
(以下简称“转让协议”)。其中:
(1)杨建勋拟通过协议转
让方式向富强资产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8,257,025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5.27%);(2)魏澄、付英、丁琦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
向能敬资本转让合计持有的公司 8,145,670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5.19%)。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拟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的规定,为顺利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的交割,经充分友
好协商,各方一致同意对原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二、本次《补充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杨建勋与富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富强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量子动力-R”QFI 专户)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转让方/甲方:杨建勋
受让方/乙方:富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富强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量子动力-R”QFI 专户)
有关法律的规定,为顺利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的交割,甲、乙
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对原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原协议第七条 “违约责任”原条款约定如下: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
或违反本协议任何声明、保证及承诺的,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
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协议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和要求配合办理相关
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缴纳相关税费、未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申请或过户手续等),该迟延
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 10 日仍未纠正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的 2 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
支付的全部款项。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按以下方
式处理:
(1)如标的股份未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
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已交税款);(2)如标的股份已过
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甲方有权停止履行本协议,甲乙双方在符合监
管要求的前提下于约定支付日期后 20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将标的股份转回给甲方的申请(若在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发生派
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
息行为,则乙方亦应当将相关收益全部转回给甲方),转回过程中产
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转回股份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约定。
”
现将第七条“违约责任”修改如下: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
或违反本协议任何声明、保证及承诺的,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
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协议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
本补充协议有约定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
以原协议为准。
(二)《魏澄、付英、丁琦与能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能
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动力工业有限公司-R”QFI 专户)分别签
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转让方一/甲方:魏澄
转让方二/甲方:付英
转让方三/甲方:丁琦
受让方/乙方:能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代表“能敬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联合动力工业有限公司-R”QFI 专户)
有关法律的规定,为顺利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的交割,甲、乙
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对原协议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
原协议第七条 “违约责任”原条款约定如下: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
或违反本协议任何声明、保证及承诺的,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
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协议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和要求配合办理相关
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缴纳相关税费、未按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登记结算公司提交办理本次股份转让申请或过户手续等),该迟延
履行的行为持续超过 10 日仍未纠正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的 2 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乙方向其已
支付的全部款项。
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的,按以下方
式处理:
(1)如标的股份未过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单方解除本协议,甲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如数退还
乙方向其已支付的全部款项(扣除已交税款);(2)如标的股份已过
户登记至乙方名下的,甲方有权停止履行本协议,甲乙双方在符合监
管要求的前提下于约定支付日期后 20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提交将标的股份转回给甲方的申请(若在过渡期内,上市公司发生派
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
息行为,则乙方亦应当将相关收益全部转回给甲方),转回过程中产
生的相关税费由乙方承担,转回股份的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签署协议
约定。
”
现将第七条“违约责任”修改如下:
“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何义务
或违反本协议任何声明、保证及承诺的,均构成本协议项下的违约行
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协议对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
本补充协议有约定的,以本补充协议约定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
以原协议为准。
三、其他相关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深交所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结算办理股
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
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四、备查文件
《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金房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