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绿亨科技”“发行人”或“公司”)2022 年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期限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本次发行
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国泰海通
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绿亨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920866.BJ
注册资本 180,205,900 元
注册地址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海滨路 167 号 804 房(仅限办公)
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海滨路 167 号 801 房;北京市海淀区
主要办公地址
高里掌路 1 号院 4 号楼 401 房
法定代表人 刘铁斌
实际控制人 刘铁斌
联系人 肖代友
联系电话 020-3900419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情况 内容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 11 月 29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 12 月 9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323,965,600.00 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 291,607,352.48 元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871 号文核准,并经北京证
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9 日采用全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定价配售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了普通股(A 股)股票 4,049.57 万股,发行价为每
股人民币 8.00 元。截至 2022 年 12 月 2 日,公司共募集资金 32,396.56 万元,扣
除发行费用 3,235.82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9,160.74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
出具致同验字(2022)第 371C000750 号《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国泰海通作为绿亨科技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对绿亨科技的持续督导期为
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持续督
导职责,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绿亨科技发行上市的
相关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
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发行人及
其他中介机构对审核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
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
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
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他相关文件;
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
事项;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
关注函的情况;
工作。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简称“广东证监
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213 号,广东证监局
就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募投项目变更程序不规范、募集资金
用于现金管理程序不规范、募集资金专户未及时注销和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对公司及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
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2025 年 1 月 16 日,公司及上述人
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
员因上述不规范事项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
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
决定书〔2025〕4 号。
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保荐机构针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现场核查并出具核
情况
查报告,公司及相关人员已对上述不规范事项进行了深刻
自查和反省,出具了有效的整改方案并整改到位。上述不
规范事项未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中小股东利益、募投项目
实施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保荐机构将认真履行持续督导
职责,督导公司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合法合规使用募集资
金,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
督导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
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
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
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
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
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
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
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和专项使用,对不规范事项及时进行了自查自纠并整改到位,不存在募集资金
使用的重大违规行为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九、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募
集资金余额为 10,335.07 万元。国泰海通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
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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