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保
荐机构”)作为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特科技”、“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
导期间为2022年12月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次发行持
续督导期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文件要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现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
注册地址
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法定代表人 王明希
保荐代表人 刘茜、赵美华
联系电话 0755-33066067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未更换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珠海雷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920110.BJ
注册资本 3,900万元
注册地址 珠海市香洲区水岸一路183号1栋
办公地址 珠海市香洲区水岸一路183号1栋
法定代表人 雷建文
实际控制人 雷建文、卓颖钊夫妇
董事会秘书 王华荣
联系电话 0756-6208393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所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年12月6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雷特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12月6日至2025年12月31日。截至2025年12月31日,
保荐机构对雷特科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
满。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
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
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主要工作如下:
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
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使用部分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等情况发表核查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针对公司持续督导期内募集资金置换、闲
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募投项目结项等相关事项均发表了核查意见,认真履行
中国证监会以及北交所要求的工作,并配合监管机构完成其要求的核查事项并
出具相关报告。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
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
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
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
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
北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
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北交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
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
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雷特科技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
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
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