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科生物: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1: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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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之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禾”或“本所”)指派史山山、朱华耀
律师出席了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科生物”
或“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
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
                                                 法律意见书
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
会议股东符合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安科生物已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召开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刊登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4 月 24 日。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4 日 09:15 至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4 月 24 日 09:15 至 2026 年 4 月 24 日 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
   (四)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上午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安科生物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法律意见书
  (一)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本所律师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7 名,持有表
决权股份数 606,178,56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694%,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均出示了授权委托书及本人的身份证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期间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
东共 479 名,代表股份数 49,088,8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371%,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
资格。
  (二)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股东及股东代表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
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股东会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现场
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董事会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提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
供了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监票人、计票人
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了清点和统计,并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二)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安科生物公告的《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所记载的会议审议事项一致,审议事
项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提出,审议事项以提案形式与会议通知一
并进行了公告。
                                      法律意见书
   (三)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
股东会议案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审议相关议案的表决情况及表决结果如下: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1,587,8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385%;反对 3,435,9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244%;弃权 243,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713,0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6974%;反对 3,435,9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515%;弃权 243,6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11%。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
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1,654,7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487%;反对 3,328,7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080%;弃权 283,8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779,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938%;反对 3,328,7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971%;弃权 283,8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91%。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
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2,553,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5858%;反对 2,493,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806%;弃权 220,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6,678,5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889%;反对 2,493,8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38%;弃权 220,2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73%。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
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1,606,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413%;反对 3,380,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159%;弃权 280,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731,7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245%;反对 3,380,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713%;弃权 280,5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42%。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
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1,066,44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3589%;反对 3,921,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5985%;弃权 279,0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191,6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460%;反对 3,921,9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18%;弃权 279,0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22%。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
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76,690,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4.7214%;反对 3,939,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4.8659%;弃权 334,1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118,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411%;反对 3,939,6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73%;弃权 334,1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16%。
   关联股东宋礼华先生、宋礼名先生、周源源女士、赵辉女士、汪永斌先生、
李坤先生、江军培先生、杜贤宇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
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1,769,3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4662%;反对 3,216,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908%;弃权 282,0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894,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9590%;反对 3,216,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45%;弃权 282,0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法律意见书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65%。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
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48,567,1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8.9775%;反对 6,416,2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9792%;弃权 283,9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692,3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444%;反对 6,416,29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464%;弃权 283,9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92%。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
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2,817,9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6262%;反对 2,182,1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3330%;弃权 267,3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6,943,1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701%;反对 2,182,1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47%;弃权 267,3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52%。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股
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52,355,3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5556%;反对 2,654,2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051%;弃权 257,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6,480,51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034%;反对 2,654,2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250%;弃权 257,81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15%。
   该议案的表决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股
东同意,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安科生物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科生物工程(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在安徽省合肥市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份,副本壹份。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刘   浩
                      经办律师:史山山
                             朱华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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