烽火通信: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5 01: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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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核查意见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烽火通信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烽火通信”或“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烽火通
信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
下: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在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的金融市场环境下,为降低进出口业务和海外子公司
日常运营所面临的汇率风险,结合资金管理要求和日常经营需要,公司拟开展交
易的金融衍生品包括:普通远期交易及掉期交易。其中普通远期包括远期结汇交
易、远期售汇交易;掉期交易包括利率掉期交易、外汇掉期交易、货币掉期交易。
  公司操作的上述外汇产品以及所涉及的币种,均匹配公司的国际业务,充分
利用外汇衍生交易的套期保值功能,对冲国际业务中的汇率风险,降低汇率及利
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
  (二)交易金额
  根据公司经营预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全部通过占用银
行信用授信额度开展,不涉及缴纳保证金。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办理总金额预计
不超过 8.92 亿等值美元,期间持仓规模最高时点数预计不超过 4.46 亿等值美元
且不超过账面敞口金额,在前述最高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自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三)资金来源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全部通过占用银行信用授信额度开
展,不涉及缴纳保证金。金融衍生业务交割全部使用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
募集资金的情形。
  (四)交易方式
 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将选择大型中资股份制商业银行、跨国性
银行,选择的银行必须具备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质,且具有较好的外部信
用记录。
  (五)交易期限
 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
内实施具体相关事项并签署相关的协议及文件。
 授权期限为自该议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有效。
  二、 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议案》及附件《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
可行性分析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行使该项交易具体的决策权并签署
相关合同文件。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风险分析
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时,相应的汇率市场波动将可能对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产
生不利影响,从而造成潜在损失。
履约的风险。
定程序报备及审批,或未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信息,将
可能导致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损失或丧失交易机会。
理解交易合同条款和产品信息,导致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而造成的交易损失。
  (二)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融衍生品交易。
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同时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提
高相关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并建立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制度,最大限度地规
避操作风险的发生。
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以资金管理要求和日常生产经营需求为
基础,以防范汇率风险,增强财务稳健性为目的,依据实际业务的发生情况按需
开展,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
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
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
应核算和列报。
套期保值业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适用
                                   √是   □否
条件
拟采取套期会计进行确认和计量                     □是   √否
  五、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烽火通信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事项已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履行了必要
的审议程序。该事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本页无正文,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烽火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及子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昱民              金坤明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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