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授予价格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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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授予价格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
辰装备”或“公司”,证券代码为 300809)的委托,为公司实施 2024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出具了《关于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
(以下简称“《草案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出具了《关
律意见书》
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于 2025 年 09 月 29 日出具了《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
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书》。现对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检
查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本所在《草案
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
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情况暨调整授予价格及作废部
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
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无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前述议案。
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
收到与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及《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关于<华辰精密装备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
会和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12.33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 99 名激励对象授予 453.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4 年 11 月 29 日。
无关联董事需对前述议案予以回避。
监事会还发表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激励对象名单(首次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和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12.33 元/股的授予
价格向 20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5 年 09 月 26
日。关联董事已对前述议案予以回避。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还发表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预留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因公
司实施了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和 2025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董事会同意本激励计
划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 12.33 元/股调整为 12.21 元/股;同意作废首次授予部分
相关议案予以回避。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
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及《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二、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说明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调整。
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
案》,同意调整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鉴于公司 2025 年 07 月实施了 2024 年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
利 0.1 元/股(含税),除权除息日为 2025 年 07 月 10 日;2025 年 12 月实施了 2025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向全体股东发现金红利 0.02 元/股(含税),除权除息日为
价格由 12.33 元/股调整为 12.21 元/股,调整方法如下:
P=P0-V=12.33-0.1-0.02=12.21 元/股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需大于 1。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
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调整原因和调整方
法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及《2024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
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应作废失效。
现公司首次授予的 4 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故公司需对该 4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予以作废。
首次授予的 4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为 7 万股,故
本次作废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7 万股。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同意公司作废首次授予部分 4 名离职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 万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作废首次授予部分 4 名离职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7 万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原因和作废数
量符合《管理办法》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及时
披露与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有关的董事会决议等文
件。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就本激励计划履行后续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事项符合《管理办法》《自律
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本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
格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限
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程序、调整原因、调整结果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
废原因和作废数量及信息披露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及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辰精密装备(昆山)股份有限公
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
刘逸星
经办律师:
张小英
经办律师:
代雨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