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人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梅轮电梯(603321)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杰 联系电话:0571-87903381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可 联系电话:0571-87903798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保荐
人”)作为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轮电梯”、“公司”或“发行
人”)2024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对梅轮电梯进行持续督导。
现就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号
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 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根据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
的工作计划。
保荐人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议,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期间的权利与义务,并报上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代表人
及项目组人员通过日常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
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梅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 经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梅
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 轮电梯或相关当事人不存在
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 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
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况。
序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号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
的各项承诺。
保荐人核查了公司执行《公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
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符合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相关法规要求。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
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计、实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
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公
司的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
要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
则等。
够保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已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
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起
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并已按规定审阅信息披露文
述或重大遗漏。
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保荐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情况,详见“二、上市公司
告。 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上 保荐人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
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 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
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 情况,详见“二、上市公司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经核查,在2025年度持续督
导期间,公司或其控股股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
正。
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
函的情况。
经核查,在2025年度持续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
导期间,公司及相关方不存
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报
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经核查,在2025年度持续督
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况。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序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情况
号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
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
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业务规则;(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 经核查,在2025年度持续督
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 况。
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
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
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人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 关工作计划,并明确了现场
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检查的工作要求,以确保现
场检查工作质量。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自知道或应当
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
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存在重大财务造
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 经核查,在2025年度持续督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 出现该等事项。
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
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
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保荐人已持续关注公司募集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的实施等承诺。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梅轮电梯2025年持续督
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
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行了对比。
经核查,浙商证券认为,梅轮电梯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
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人核查,发行人在本次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黄 杰 王 可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