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市”、
“公司”或“发行人”)2022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新城市使用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180 号)
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46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6,000.00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扣除承销保荐费用、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资信评级费
用及其他费用共计人民币 998.35 万元(不含税金额)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45,001.65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资金 已投入募集资金
国土空间规划与土地统筹
业务中心项目
智慧城市感知系统设计中
心项目(已终止)
建筑绿能及零碳园区规划
建设项目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中心
项目
合计 46,016.65 1,211.22
三、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综合财务成本,合理利用闲置
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公司
及子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和股东
谋取较好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4.50 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上述现金管理的使用期限自获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和决议有效期限内,现金管理业务可循环开展,资金可以
循环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对投资产品进行审慎评估,暂时闲置的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的保本型产品。其投资的产
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四)实施方式
授权公司总经理最终审定并签署相关实施协议或合同等文件,具体投资活动
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专业金融机构、明确现
金管理产品金额、期间、选择产品/业务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
(五)收益分配方式
收益归公司所有。
(六)其他
公司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并保证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现金管理的具体情况。
四、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且属于中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
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资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二)风险控制措施
效益好、资金运作能力强的主体所发行的产品;
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
资风险;
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
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及募投
项目的正常开展。
(二)适度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
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好的投资回报。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
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
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并且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实施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行健 韩芒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