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郑
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味央厨”或“公司”)2023 年度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止。目前,前述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德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
法律责任。
“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名称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1 号华贸中心 1 号写字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 侯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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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保荐代表人 薛虎、粟帅
联系电话 010-59026836
是否更换保荐机构或其他
厨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指定粟帅先生接替崔胜朝
情况
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1215.SZ
总股本 97,160,446 股
注册地址 郑州市高新区红枫里 6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郑州市高新区红枫里 68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剑
实际控制人 李伟
联系人 曹原春
联系电话 0371-5697887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4 年 1 月 1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概述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
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2604 号),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 12,748,48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6.28 元,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89,999,978.36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德
师报(验)字(24)第 00003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
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五、保荐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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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德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
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并
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股票上市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
工作。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
守承诺、履行信息披露等义务,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源的制度;
市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用;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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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与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
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
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
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对保荐机构的现场检查、培训等督导工作给予了积极的配合,对于重
要事项或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
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
要的条件和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
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出具有关专
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人的持续督导工作。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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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
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
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剩余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
责任。
十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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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薛 虎 粟 帅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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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郑州千味央厨食品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侯 巍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