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及 2022 年度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6774000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注册地址
镇 B7 栋 401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 9 号金融街中心 C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 江禹
联系人 韩斐冲、董瑞超
保荐总结报告书
情况 内容
联系电话 010-5683930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88005
注册资本 48,422.3588 万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东路 39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余姚市谭家岭东路 39 号
法定代表人 白厚善
实际控制人 白厚善
联系人 俞济芸
联系电话 0574-62730998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及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2019 年 7 月 10 日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2023 年 9
月6日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2019 年 7 月 22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2023 年 9
月 20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
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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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情况 及时事后审阅。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发行
人进行募集资金现场核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存放、管理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
况 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保荐代表人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对发行人董事、取消监事会
前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现场培训。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督导公司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对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外担保、对外投资及子公司管理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 。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
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核查了募集
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110,100.29 万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元,投资于“2025 动力型锂电材料综合基地(一期)”和“补充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营运资金”项目。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投入 105,433.94 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为 1,960.88 万元(含
情况
已结算利息,不含现金管理余额 12,000.00 万元) 。
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目” 、“遵义 2-2 期年产 3.4 万吨锂电正极材料项目” 、“韩国忠州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133,062.20 万
元,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会
议文件,了解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股东会情况
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
人按规定召开。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表的独立意见。
意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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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
使用,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
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披露的关于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无异议。
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
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
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
构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披露的关于募集资
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无异议。
放和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
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
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
构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披露的关于募集资
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无异议。
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宁波容百新能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会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
项报告无异议。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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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期内,截至 2026 年 4 月 11 日,保荐机构对发行人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提供担保、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差异化
分红事项、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核心技术
人员调整暨新增认定核心技术人员、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
上市流通等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27 次,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还对发行人出具 6 次年度/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无。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文件等)
(9)其他 无。
注:持续督导期间指法定督导期间,即 2022 年 4 月 30 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下同。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存在业绩下滑情形,且于 2025
年出现亏损,业绩下滑主要受外部市场环境变化与内部经
营因素的叠加影响所致。其中,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主要原
材料价格存在波动,产品售价随原材料价格变动而调整,
是导致业绩波动的重要原因;2025 年由于公司三元材料产
品处于升级换代期,销量下降,导致 2025 年出现亏损;
入亦短期内对业绩构成冲击。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督促公司重视上述问题,积极
采取措施应对外部市场情况的变化,并及时、充分揭示风
险,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上述事
项进一步加剧可能导致的相关风险。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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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存在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一致的情形。1)发行人于
仙桃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拆借款 3 亿元,又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提供资金拆借款 2 亿元,到期日分别为 2024 年 3 月 31 日、6 月 30 日。发行
人在 2024 年年度报告第十节第十四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中披露了上述两笔
资金拆借情况,但 2024 年半年报中披露不完整。2)发行人于 2025 年 6 月与仙
桃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仙桃市高
新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仙桃容创壹号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发行人通过直接及间接方式合计持有仙桃容创壹号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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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中披露了上述交易情况,但 2025 年半年报中披露不完整。造成上述信息披
露不一致的主要原因是:上述关联交易不属于根据上市规则应认定的关联交易,
年审会计师基于审慎原则在年度审计报告中按照关联交易列示,公司故在年度报
告中结合年审会计师意见进行补充披露。
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
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存在募集资金制度建立不完善的情形。发行人制定的
《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仅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
行了原则性规定,未就募集资金存放、管理等明确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责
任追究条款。持续督导阶段上述情形已整改完成,发行人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进行了修订,发行人财务部完善了内部资金管理审批流程,明确了募集资金存放、
管理等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和责任追究条款。
持续督导阶段,除上述情形外,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容百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
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容百科技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容百
科技该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
金使用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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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及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韩斐冲 董瑞超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