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
专项报告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目 录
专项报告
关于对前期部分贸易业务收入确认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会计
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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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特广场 5 层 邮编 100004
电话 +86 10 8566 5588
传真 +86 10 8566 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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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报告
致同专字(2026)第 210A009838 号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成大公司”) 委托,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审计,对后附的《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前期部分贸易业务收入确认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
明》(以下简称“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执行了鉴证。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编制辽宁成大公司会计差错更
正专项说明,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是辽宁成大公司管理层的责任。
治理层负责监督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编制过程。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
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核查工作,以对我们是否
发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所述信息与经我们审计的财
务报表及在审计过程中获取的证据在所有重大方面存在不一致形成结论。在
核查工作中,我们结合辽宁成大公司实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对、询问、抽
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核查程序。
三、鉴证结论
经核查,辽宁成大公司编制的《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前期部分
贸易业务收入确认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会计差错更正的专项说明》已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 19 号——财务
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辽宁成大公司前期会
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四、其他事项
我们已就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相关事项与公司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必
要的沟通。
本专项报告仅供辽宁成大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之用,不得用
作任何其他用途。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